关于开展2016-2017学年度国家励志
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系:
2016-2017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已经开始,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我校实际,现将评选条件、评选要求、各系名额分配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
本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2015、2016级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记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德育测评成绩须在70分以上;
4、积极上进,学习勤奋,成绩优良,要求上一学年度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无不合格科目及补考;体测成绩为合格;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情况可作为参考条件之一;
5、学习成绩排名必须在本专业前5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位于本专业前36%;
6、家庭经济困难(必须经过学院组织的困难生认定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困生优先考虑),生活俭朴;
7、积极参加院系举办的各项活动,表现良好。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1、各系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及所分配的名额进行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即2015、2016级学生;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4、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并向系申请,各系汇总初审后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审,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获2016-2017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
我院2016-2017学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为280名,各系评选、推荐名额分配如下:
系别 |
推荐名额 |
系别 |
推荐名额 |
机电工程系 |
37 |
计算机工程系 |
49 |
物流工程系 |
23 |
财经系 |
32 |
管理科学系 |
47 |
体育系、学前教育 |
7 |
艺术设计系 |
21 |
媒体传播系 |
24 |
应用外语系 |
8 |
电子工程系 |
29 |
建筑学院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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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材料报送要求
1、各系须将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拟推荐人选的《2016-2017学年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纸质版)及《2016-2017学年度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2,纸质版、电子版)于9月30日前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二、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的责任及义务
1、鼓励获奖、获资助学生提前还清助学贷款并缴清学费。
2、受助学生要将奖学金、助学金真正用到正常的学习、生活上,不得铺张浪费或挪作他用,甚至购买奢侈品等。一经查实,即停发并追回所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通报全校。
3、受助学生在受助后每学期要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汇报奖学金、助学金的使用情况及学习、思想与纪律表现情况。
4、受助学生如在受助后因违纪违法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国家法律制裁的,其奖学金、助学金即被取消并追回。
5、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
联系人:林再辉,联系电话:0769-23306328,办公地点:行政楼1A201。
附件:1、2016-2017学年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表
2、2016-2017学年度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学生处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