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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9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确定。学校原则上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三条 学生处负责国家助学金申请、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特别困难学生4000//年,困难学生3000//年,一般困难学生2000//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学生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记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家庭经济困难(必须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困生优先考虑),生活俭朴;

5.学习勤奋,积极上进(原则上要求所学课程无不及格现象;优先考虑学习成绩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积极参加院(系)举办的各项活动,表现良好。

第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各院(系)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分配名额进行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根据条件提出个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班级全体同学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评议;

3.院(系)对申请学生进行考核、评审,并将评审后的名单在院(系)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推荐意见,向学生处提交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

4.学生处复核,将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广东省教育厅。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广东省教育厅对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批复公告后,学校按上下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对受助后因违规违纪受学校、院(系)通报批评或处分的学生,视其情节,追回当年所获助学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取消下一学年度的评奖资格。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二条 学生处会同财务审计监察处等部门对国家助学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受助学生应首先用国家助学金缴清所欠学校学杂费用。

第十四条  若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后退学、辍学、休学、入伍等不在校,学校可按程序替换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名单内符合条件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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