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9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确定。学校原则上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三条 学生处负责国家助学金申请、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特别困难学生4000元/人/年,困难学生3000元/人/年,一般困难学生2000元/人/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学生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记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家庭经济困难(必须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困生优先考虑),生活俭朴;
5.学习勤奋,积极上进(原则上要求所学课程无不及格现象;优先考虑学习成绩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积极参加院(系)举办的各项活动,表现良好。
第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各院(系)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分配名额进行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根据条件提出个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班级全体同学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评议;
3.院(系)对申请学生进行考核、评审,并将评审后的名单在院(系)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推荐意见,向学生处提交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
4.学生处复核,将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广东省教育厅。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广东省教育厅对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批复公告后,学校按上下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对受助后因违规违纪,受学校、院(系)通报批评或处分的学生,视其情节,追回当年所获助学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取消下一学年度的评奖资格。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二条 学生处会同财务处、审计监察处等部门对国家助学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受助学生应首先用国家助学金缴清所欠学校学杂费用。
第十四条 若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后退学、辍学、休学、入伍等不在校,学校可按程序替换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名单内符合条件的学生。